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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商标注册成功后又该怎样做?

作者:长治厚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1 08:20:57

我们经常听到长治商标注册后要进行商标监控,但是很多人都不了解什么是商标监控。商标监控其实属于注册商标成功后的一种维护,只有很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品牌商标,才能更加长久的使用商标经营下去。那么什么是商标监控呢?企业注册商标成功后又该怎样做呢?

商标监控指的是个人或者企业注册商标成功后,对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商标动态、商标使用情况、竞争对手商标侵权情况进行长期持续的定期监测。

1、企业能够及时掌握注册商标动态:比如说商标续展、商标被他人提“撤三”申请、被争议等情况,可以迅速做出反应,保护自我品牌。

2、及时发现他人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避免他人傍大牌,及时消除潜在对企业品牌的危害,避免近似品牌同时出现市场影响本身市场占有率,影响品牌声誉等。

3、全面了解市场及行业动态:可以通过商标监控,了解竞争对手的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并根据趋势来调整经营策略。

商标监控的方式方法

1、线上商标监控:

(1)监控商标局近似或相同商标注册情况:主要通过商标局进行定期检索获知他人注册近似或者相同商标情况,可以在他们初审公告期时提出商标异议,制止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2)监控市场商标使用情况:通过搜索引擎、各大电商平台和专业性网站进行品牌商标监控,全面掌握网络售假信息,如果发现商标侵权行为,需向各大平台、工商部门等进行投诉,运用法律武器充分保护品牌。

2、线下商标监控:

企业要做好线下销售渠道、销售平台做好品牌商标监控,建立长期商标监控机制,要及时掌握商标侵权行为,并做好证据收集,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执法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维权行动。

商标监控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的注册商标品牌,维护自身权益,在发现商标侵权时候能及时制止。但是,仅仅做商标监控还不够,知识产权建议在做好商标监控的同时也要做好商标布局规划,单一类别是不足以保护的商标品牌的,像国内一些较大品牌,都会选择多类或全类商标注册,并且注册近似商标来全面保护自己的品牌。

在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中,实际混淆是可以考量的重要因素。商标的混淆误认问题是商标执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问题,因为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通常是针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就执法者来说,对混淆误认的判断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个规定看着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

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在理论和实践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

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KFC,以为那就是肯德基,很开心地想去吃,结果走近一看却是MFC,是山寨肯德基。

驳回原因:

1.商标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

3、商标与县级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人名相同或者近似。

4、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近似或易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

5、商标与驰名商标文字近似如“欧派”与“派欧”。

6、商标带有民族歧视。

7、商标类别与引证商标近似。

首先,一定要看商标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上面引用的商标法是哪一条,是商标近似驳回还是商标缺乏显著性驳回,还是商标有社会不良影响所驳回等。然后一定要看准这个理由然后根据这个理由才能判断这个商标,能否进行驳回复审有些商标跟别人近似或者一样。或者有百分之八九十是一样的,或者本身有社会歧义。你去申请,就算你复审也没有作用。

长治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只有在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且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其中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违反“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仍而为之,实际上就是指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域名是互联网上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名字,如同门牌号码一样,是互联网上企事业间相互联系的地址,供人们相互寻找和识别。

在互联网时代下,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排他性、识别性等特点使域名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价值。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习惯性地将域名与企业的商标、企业名称、商号联系起来。商标注册公司注意到在众多域名争议案件中,企业商标域名维权行为尤其典型。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域名注册人是否存在恶意是认定其注册、使用他人商标为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条件。

如果域名注册人在被指控侵犯他人商标权时有正当理由证明其使用的合理性,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那么就不存恶意注册、使用,域名注册人就能合理使用。据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只有在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且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其中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违反“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仍而为之,实际上就是指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商标注册公司把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分享给大家:

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第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首先应承担停止侵权、注销域名的法律责任,其次,原告请求将被告域名判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最后,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赔偿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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