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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遇到被撤三的时候怎么办呢?

作者:长治厚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1 08:50:03

对于现代的私人企业发展来说,成立注册公司就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于许多申请注册的集团或个人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所以在办理注册手续的时候,就会显得有些杂乱无章,其实大家对注册公司的操作流程进行一个了解的话,那么在进行注册的时候,那么公司注册网上核名也是非常重要的,如今专业的注册机构对这类工作来说是可以轻松完成的。

在注册公司的流程中可以看出,大家需要先去工商机构领取一张带有企业字号的申请表,在这张表格中填写好相关信息,在许多的业务办理中申请者会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的数额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在进行申请前还要进行租房、编写公司章程、刻章、银行开户等许多准备工作,这些工作在进行的时候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资金的。

在很多操作的流行中,对于公司注册网上核名也是比较重视的,由于一些申请人凭借自己的能力是无法做到的,所以在专业的机构的运作下就可以顺利的进行,其中注册公司许多专业有实力的团队,在进行注册的办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操作流程进行,这样对业务的办理是非常有帮助的,因此申请人都会选择这样的公司进行协助办理。

这样的注册公司,对于公司注册网上核名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提到这类注册公司的优质服务,还是能够与很多方面有关系,包括这样注册公司的复杂程度,如果是比较复杂的话,那肯定会在收费上是比较高的,其中的客户要求等,都成为影响到收费的重要因素,是值得现在人们考虑到的。

对于这些业务的流程和顺序,都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的,所以对公司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持,因此受到当代企业的高度关注,所以现在的公司注册网上核名是比较重要的,在专业团队的协助下,注册申请的优势比较多,首先在费用方面来说,会省去许多不必要的服务,所以每项工作都会按部就班的进行,注册公司还可以通过专门的渠道,对申请业务进行快速的办理,这样的运营方式,得到各个领域的关注和支持。

其实,随着商标越来越多人注册,很多小伙伴会发现,商标越来越难注册了,但看到一些商标自己很喜欢这个商标名称,又注册不下怎么弄呢?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为不占用商标资源,可以向目标商标提出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来无效商标,而且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理由相对来说比较简洁。那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是什么意思?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法律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三年的期限从注册之日开始计算。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长治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商标遇到被撤三的时候怎么办呢?当然是找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处理啦。我司是你商标的好伙伴!

长治商标注册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注册需要满足以下必备条件:商标注册必备条件:

1、申请注册商标的组成。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法条中所说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具有明显的特色,使消费者容易辨认、识别,易于与其他商品区别开。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文字、图形。

商标构成要素是商标成立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符合这一要素规定的商标都能得以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某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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