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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党区个人商标转让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长治厚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8 08:15:25

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那么长治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是怎样的?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长治商标注册之路是漫长的。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会有不同的状态。但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示,商标注册复审期限将缩短至2018年底前6个月,这将缩短商标注册时间,简化程序。

1.经正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由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2.申请手续不齐全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发给驳回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3.申请手续基本完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由商标局发出《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逾期改正并退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逾期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发出驳回通知书并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4.商标申请经正式审查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应当初步审查批准,并予以公告。

5.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修改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申请人逾期答复的,商标局应当继续审查。

6.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

7.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核准的商标提出异议。

8.无异议或者裁定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在商标公告上公告;裁定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9.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首先,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长治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其次,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再次,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还有,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最后,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另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长治商标注册。

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一般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目前有100个国家加入了马德里联盟组织,如果海外商标注册申请国比较多,并且属于马德里联盟国,则建议通过该方式进行国际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好处:

(1)手续相对简单;

(2)费用相对较低;

(3)需要的时间比较短。

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当然,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必须具有主动注册涉外商标、“商标先行”的理念,这样才能在面对海外市场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避免商标被抢注、不以高昂代价取回商标权,或是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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